教育教学
学术讲座: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解析成功举办

122日上午,我院特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绍玲博士于JS328召开“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解析”学术讲座。此次讲座由刘鹏老师担任主持人,众多师生前来聆听学习,盛况空前。



陈博士从学习规律讲起,分享了把握法条应有的三个层次:由会背到理解,逐步递进,达到灵活应用运作,将看似简单的概念通过时间积淀出深刻理解。他以“作品”这一概念为例进行阐释。“作品”的定义由《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陈博士提出对此概念的界定包括“是人类智力成果”“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具有独创性”三个方面。他借助汉高斩蛇像、雅丹地貌、猴子自拍照三个分属不同领域的例子指明智力成果应该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控制而形成的产物,并且类比刑法上“间接正犯”的概念,说明排除人工智能的产权的合理性。客观感知则是指作品应该由文字、音乐、美术等形式呈现在大众视野中,而非只是停留在脑海中的影像。以作品的“独创性”为基点,陈博士向我们诠释了“独”和“创”的深层含义。“独”指的是独立创作、源自本人,包含两种情况。一是从无到有进行创作。陈博士比较了“巧合作品”与抄袭和相似度过高的情况,得出了“巧合作品”只存在于简单的美术、摄影作品中的结论。二是在他人作品基础上进行在创作。这个标准也是判断演绎作品的第一步。陈博士以“西班牙被毁壁画吸引三万游客 ‘肇事’老妇要求分红”的案例对两种情况的“独”进行剖析比较,提出了从本质上区分的要求。“创”指的是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为了帮助我们理解这个概念,陈博士解析了最高和最低限度的标准,说明“创”既不能是“额头流汗”,又不需要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并通过法律规定的“不能太过微不足道”进行补充。为了使同学们进一步理解“独创性”的概念,陈博士以法的渊源为线,比对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创造性”高度的不同要求。从著作侵权认定的角度,陈博士讲解了作品侵权的判断公式,并着重强调独创性在侵权诉讼中的作用。




陈博士通过大量的鲜活案例,结合图片、视频等形式,使同学们对于概念的界定与区分有了直接的、感官上的认识,引人入胜,幽默的语言更不时惹得同学们捧腹大笑,引来掌声连连,寓教于乐,因材施教,为同学们的思考留下广阔的空间。在现场互动环节,同学们就商标权、热门的“同人小说”话题向陈博士请教,陈博士从商标法司法解释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角度进行解答。至此,讲座圆满结束。

本次学术讲座的成功举办,使同学们感知到了更前沿的著作权解析,法言法语中渗透的“多听、多看、多分析”给了同学们将来的学习以启迪,其中蕴含的独到之处更是回味悠长,供同学们反复揣摩,助力新想法的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