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
“明法讲坛”系列之九——“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由来和发展”讲座成功举办

1020日下午,法学院学术讲座明法讲坛——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由来和发展JS328成功举办,宋福敏老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法学院部分学生参加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宋福敏老师以互动的方式,对在场观众进行提问,使观众集中注意力并引起他们听讲的兴趣。宋老师首先讲到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为传统三大诉讼,并指出这三种诉讼的前提是原告与被诉者有直接利害关系,而环境公益诉讼无此要求。她说,环境公益诉讼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部分社会组织、人民检察院和法律规定的机关,其中人民检察院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其目的是惩治环境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环境利益三者是有区别的。其次,宋老师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由来作了讲解。1981年,我国学者首次介绍涉及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是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直到2005年,环境公益诉讼首次出现在国家文件中。宋老师还讲到,20052019年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相继出台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为相继设置环保法庭,第三阶段为对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制度的探索。

在看到我国环境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的同时,宋老师简明扼要地指出:环境公益诉讼虽然取得进步,但也存在相应问题。比如,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第55条,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已存在环境公益诉讼,但少数学者仍认为此条不是环境公益诉讼,而是社会公益诉讼;2007年,贵阳、江苏、昆明等地设立环保法庭,环保法庭有一定的价值,但也有其局限性;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减少。针对上述问题,宋老师借鉴学界观点提出以下建议:辨识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三大诉讼的区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体系,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看作重点,公民也可为起诉者。其系统新颖的讲述赢得了在场观众的阵阵掌声。

     本次讲座使同学们受益匪浅,宋福敏老师的谆谆教导不仅使同学们对环境公益诉讼有了初步的认识,激起了同学们的学习兴趣,了解了这一新兴的诉讼法律制度,也间接地提醒大家在平时关注环境的同时不能忘记用法律的武器维护环境权益,推动环保法治的进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