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学科建设,提高学院科研水平,规范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会议,需专业对口,与申请者本人研究方向、承担课题和课程教学一致或者相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岗工作的专职教师和教辅工作人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院每年进行基础性资助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一次(2000元之内),超过部分自理:
1.上一年度以第一作者身份并以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名义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成果一项以上(含一项);
2.本人受学术会议组委会邀请;
3.向学术会议提交学术成果(须署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并入选论文集(副教授以上须在此次会议上做主题发言)。
第五条 上一年度符合下列条件者,学院在基础性资助的基础上进行奖励性资助:
1.每发表学校规定的B类CSSCI文章1篇,奖励1次;
2.每发表学校规定的A类CSSCI文章1篇,奖励3次;
3.每获得厅级(含校级)课题立项,奖励1次;
4.每获得省部级立项1项,奖励2次;
5.每获得教育部和国家社科立项1次,奖励3次。
第六条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需要履行下列手续:
1.与教务秘书沟通,填写调课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2、如实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提前两周报请分管院长,获得批准后,方可参加相关学术会议;
3.须提交有关参会材料,包括会议邀请函、会议论文全文复印件、会议议程和成果证明材料等。
自费参加学术会议者,审批手续同上。
未经审批,私自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者,除费用自理外,所产生的后果自负。
教师赴港、澳、台或国外参加学术会议,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并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需在会议结束一周内汇报参会成果,并向学院提交会议新闻稿、本人参会照片等,相关新闻信息将在学院网站发布。
第八条 差旅费报销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学院的资助额度当年有效,不累积。
学院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参加会议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及根据财务部门规定参加会议的出差补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会议安排的各种考察一律不得参加,否则,所需时间按事假对待,考察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往返交通票据及住宿凭证等报销凭证以财务处认定的为准。
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资助,学院有权要求当事人退还资助费用,并将酌情予以减少或取消第二年的资助;涉嫌违纪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学院的审批有异议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