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党总支委员会是学校党组织承上启下的重要层次,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二、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应是总支委员会成员,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可以列席党总支委员会有关会议。
三、党总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四、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商量后提出。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提出前应与院长充分酝酿。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五、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党总支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与院行政一起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内部管理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听取院行政负责人通报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5.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
6.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7.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干部教育管理工作。
8.研究讨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9.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