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法学院教材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使用高质量、高水平的教材,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院必须加强对教材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以及我校制定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校字[2002]13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因此,在教学运行管理中,教材工作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三条 教材工作包括:教材建设,教材研究,教材选用,教材供应,讲义管理和教材评奖等项内容。

第四条 建立教材建设与选用的审批制度、保证优秀教材进入课堂、减少自编教材和讲义的使用比重、拒绝质量低劣的教材、保证按时使用高质量的教材和讲义是教材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法学院成立教材建设工作小组。该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小组成员选用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关心教学改革、热心教材建设工作、秉公办事的教师,以3—5人为宜。该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审查本单位自编教材及讲义的质量;负责本单位优秀教材的初审和推荐工作;负责本单位使用教材的初审工作.

                    第三章 教材建设

第六条 教材编写、出版程序

1.作者向院提出申请并拟出教材编写提纲。

2.院教材建设工作小组审核,合格者纳入本院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向学校申报。

3.各研究中心组织列入学院教材建设规划教材的作者编写教材;完稿后将书稿及二位专家(其中至少一位为校外专家)的评审意见等材料报学院教材建设工作小组。

4.学院教材建设工作小组审定并协助联系出版事宜。

第七条 编写教材的基本原则

1.要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提倡精益求精,反对粗制滥造;倡导改革精神,编写高水平的精品教材;宁缺毋滥。

2.要编写有学科优势、有特色、有水平、有需求的教材。禁止编写低水平重复教材和质量低劣的教材。

3.要根据教材应具有的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教学上的适用性等原则,编写适合我校实际、具有我校特色的教材。

4.集体编写教材,作者不宜过多,要强调主编的作用、确定主编的责任。

5.与外校合编教材,同样应该遵循上述四条原则。

6.如果申报出版的教材已有正式出版的属于“三种教材”(即“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或“十五”国家重点教材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的同类教材,需要说明不选用“三种教材”中的同类教材而要自编的理由,经学院教材建设工作小组审批后才能编写出版。未经学院教材建设工作小组批准而自行出版的教材,不得在我院教学中使用。凡批准出版的教材,享受我院科研资助。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优先列入教材建设规划。

1.编者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

2.教学中反映较好的需要修订的教材。

3.教学改革力度大、较好地反映我国和世界优秀成果以及当代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与现有教材相比具有明显特色和创新精神的新教材。

4.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改革的教材。

5.填补国内空白的教材。

                    第四章 教材选用 

第九条 学院建立必修课教材选用的审批制度,加强对必修课教材选用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院所开设的必修课程选用教材的原则是: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教材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教材,尽量避免一门课程使用多套教材。各科教材均应优先选用列为国家级重点教材或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奖的教材,例如“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十五”国家重点教材和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

第十一条 开设课程若没有上述推荐或获奖教材,应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或省部级规划教材(如已出版的被列为精品教材建设的教材)。

第十二条 若所开设课程需要选用我院教师自编教材或与其他院校合作编写的教材,需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教材建设工作小组审定后,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同一学年自编教材使用数量不得超出所开课程的五分之一。

第十三条 学院定期公布必修课教材选用情况。

                    第五章 教材供应

第十四条 我院教材供应工作由教务处教材管理岗统一承办。其具体任务是:教材计划制定、教材的组织订购、教材库存管理、积压教材的调剂与处理、财务收支情况通报、课前到书率统计、建立并维护学生使用教材档案等。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编写与选用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146号文件要求,禁止教学单位、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将本、专科教材带入课堂售给学生。

第十六条 选用教材审定程序是:任课教师提出选用教材的名称---教学研究中心初审---院审核---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未经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的教材不得进入课堂。教材审定后不得随意改换,特殊情况时,必须说明改换教材原因,经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认定后才能改换教材。

第十七条 教材订购

1.每年教材的订购分春、秋两季(春季在12月份、秋季在5月份)进行。教务处按时下发给各院(系、部)教材预订目录,同时发放教材预订单,预订单一式三份,由主管教学主任和教务员签字,按时报送教材办公室统一汇总。

2.学院的教材订购工作有学院教务员专人负责,认真填写教材预订计划单,做到逐项目填写准确,保证教材名称、编著者、征订号、数量的准确性,做到不错、不漏。教务处教材管理岗根据教材预订单按时将教材发给学生。

3.学生公共课教材(包括政治、教育、外语、体育等)由相关教研部在教务处教材管理岗统一预定。

4.学院所需的教学参考资料,由学院在预订教材的同时,同样填写预订单一式三份,由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报教材管理岗汇总。

5.为保证教材的先进性,减少教材积压,原则上不跨学年订购教材,只征订当年所开设课程教材。

                    第六章 教材评奖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励试行条例》(教材图字[1987]00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教材评奖办法。

第十九条 优秀教材评选范围:我院教师在规定时期内编(译)著(含修订版)、或与外单位合著,以我校教师为主编的正式出版的本、专科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声像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习指导书等辅助教材),均可参加评奖。

第二十条 优秀教材评选标准:评选校级优秀教材,要从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等多方面综合考虑。申报参加评选的教材应符合“加强基础、精选内容、有所创新、利于教学”的原则,要有本专业的特色。

1.思想性

申报评奖教材的思想观点正确,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全面、准确地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概念,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利于对学生的素质培养。

2.科学性

申报的教材应具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逻辑性强,能够密切联系实际。

3.先进性

申报评奖教材的内容取材合理,能够正确反映学科的进展和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成果,内容、结构、体系安排符合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

4.适用性

申报评奖的教材能够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重点突出,材料准确翔实,例证配合恰当,富有启发性,便于学生自学,便于学生掌握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5.出版质量

文字规范精练,语言流畅,图文并茂,印刷清晰,装潢美观大方,错误率低于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优秀教材评选办法

1.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教材。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在学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在院系初评的基础上,由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评定,报学校批准。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2.具体程序

(1)经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在组织评奖前2个月向全校各教学单位发布公告;

(2)各院系统计规定时期内本院、系教师编(译)著教材的情况,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教材出版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

(3)根据评选标准,在自愿的基础上,纳入上述统计表的教材主编人可向本院系提出申请,填写《优秀教材申报表》(详见附件2),提交参评教材和评价材料各2份;

(4)院系教材建设工作小组组织初评,并将初评结果经院系教材建设管理人员签字后报教务处;

(5)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进行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校级优秀教材;

(6)经过全校公示后(公示期为一周),教务处向全校公布校级优秀教材的评选结果。

第二十二条 优秀教材奖励等级和方法

1.校级优秀教材奖励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2.根据我校教师编(译)著教材的数量,校级优秀教材一般不超过同期出版教材总量的25%,其中一等奖占5%以内,二等奖占8%以内,三等奖占12%以内。

3.奖励采取荣誉奖和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4.评选出的校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市级、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