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本规定所指的印章是指由学校批准的院行政、党总支印章及院长书记签名印章。根据学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法学院印章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以法学院或学院党总支名义发出的公文(如通知、通报、决定、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证明、鉴定等),原则上必须先经院长或党总支书记签字同意后,才予以加盖法学院或学院党总支印章。
二、在院长、书记不能签字同意的情况下,需盖法学院或学院党总支印章的,征得院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先盖章,但事后需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三、院长和院党总支书记授权的事项,院办负责人可签发,盖法学院或学院党总支印章。
四、出差证明、介绍信以及在校内外有关部门之间办理事务,经院办负责人同意,一般予以加盖法学院办公室印章。
五、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时必须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
六、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用印数等;印章管理人员如认为有必要,还需留存用印的复印件。
七、涉及财务收支用印,必须由院领导亲笔签字批准。
八、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发生,学院将配合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