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持本单位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院党总支书记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全院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第三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了解完成情况。
第四条 负责管理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
第五条 负责学科建设。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制定本院学科建设规划,做好学科调整,实现学科建设目标。组织力量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合作。领导院学术委员会,做好教学、科研立项与成果评审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第六条 负责教师和职工队伍建设。注意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建设好学术梯队。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加强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积极与院党总支书记配合,共同负责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以院行政为主实施的德育工作,共同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条 负责管理本院国有资产,依法合理使用本院经费和资金。负责建立和实施本院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通报制度。本院资金使用办法和重大经费开支,须与总支书记商量提出,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主持制定实施院内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第十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