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讲座成功举办

1122日晚,法学院“明法讲坛”系列学术讲座之四——“论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于JS328成功举办。此次讲座由我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李娟老师担任主讲人,卜祥洪老师担任学术召集人,李冬楠、陈渊鑫、李继刚老师担任评议人,法学院学生到场聆听了讲座。



李娟老师国际组织能否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理论依据——国内法律人格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法律效果三个方面客观论证了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她首先讲解了国际组织每天面临的私法关系以及国际组织要成为国际私法主体需要满足的条件,并从中总结出国际组织与国际私法的关系。李娟老师以国际组织参与涉外民事关系的范围、方式的差异性为核心,通过将国际组织与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国际私法主体进行比较,得出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确定的结论。借助美国的Hashim案、比利时的CDI等几个实体案例的讲解,李娟老师阐明联合国也是国际私法的主体这一论断,并着重强调参与国内诉讼并非是国际组织本身所固有的能力,引起对于国际组织条约规定的深入思考。她还向我们介绍了国际组织取得国内法律人格的几种方式,包括国际条约的规定国内法的规定暗含国内法律人格论国际私法规则类比适用论。以联合国的绝对豁免和其他国际组织的限制性豁免的区别为基点,李娟老师从“国内法的适用”、“特权与豁免”、“国内法律秩序中的责任和权利”有关联合国的特殊情况这四点展开对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法律效果问题的讲解,提供了一种认识联合国的新方式。



李娟老师结合鲜活的案例将自身渊博的国际知识展示给同学们,是同学们感受到国际法的高层次、广视野,引人入胜。整个讲座过程掌声不断,气氛热烈。李继刚、李冬楠、陈渊鑫老师先后对李娟老师的讲座进行了评议,他们用幽默的语言阐述了对国际组织和国际私法的看法与理解。李继刚老师对李娟老师提及的“国际私法规则类比适用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李冬楠老师从全球化角度浅谈了我国在国际组织中对人权保护的认识,陈渊鑫老师将以国际公法为主要研究方面的传统国际组织法研究与李娟老师的以国际私法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了比较。最后,部分同学就李娟老师的讲座知识提出问题,李娟老师热情解答。至此,此次学术讲座圆满结束。



此次讲座结合了大量的案例,提高了同学们对国际法以及国际组织法的认识,开拓了同学们的眼界,使同学们明白,国际私法发展至今,在国际组织广泛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时,研究国际组织的私法问题已成为必要,引导同学们站在更高的角度上对于问题进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