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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讲坛”系列之七---“民事法律行为的私法自治根基及其展开”讲座成功举办

12月8日下午,法学院“明法讲坛”学术讲座系列之七---“民事法律行为的私法自治根基及其展开”讲座于S328成功举办,我院教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吉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王明文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牛立夫老师主持了本次讲座。孔庆余老师、何焕锋老师、刘涛老师、李娟老师和卜祥洪老师与学生一起聆听了讲座。

王明文教授围绕“ 民事法律行为的私法自治根基及其展开”这个主题,分别从私人自治,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正当性基础三个部分向同学们展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私法自治的基本框架体系。其中,他重点阐释了从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价值基础和价值内核的私人自治,以及由民事法律行为和私人自治的关系引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王教授特别强调的公法意味着法不授权即禁止,私法意味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等基本道理引发了同学们对相关问题的深思。

在答疑环节,王明文教授就同学提出的“人格物权编的制定有无必要”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解答。现场各位老师也就民法总则143条中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问题与王明文教授进行了深刻的讨论研究,思想的激烈碰撞与精彩的论述引发了现场学生的阵阵掌声。讲座最后,牛立夫老师总结了焦点问题,即民法总则第143条和136条涉及到的民事法律行为控制的效力问题。

王明文教授的此次讲座加深了同学们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私法自治的认识,推进了同学们对民事法律的进一步理解。同时让法学院学生切身感受到民事法律的魅力,使同学们在今后的法律学习生活中能增强主动学习探索的意识,并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升自我,做优秀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