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学督导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为贯彻落实学校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院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强第我院教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我院教学工作质量的稳步提升,特成立法学院教学督导分委员会。

法学院教学督导分委员会是法学院督导检查法学院教学工作的专设机构。它在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学院领导下围绕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教学改革发展目标,有效地开展教学度带检查工作,促进我院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二、法学院教学督导分委员会由5人组成,每届聘期两年。成员为本单位有教学经验的在岗教师。聘任条件参照《曲阜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中的“督导人民聘任条件”,可根据本院的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法学院教学督导分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直接领导,委员中设组长1人主持开展工作。教学督导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与范围,执行《曲阜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教学督导分委员会在督导检查教学工作时,各任课老师要给予尊重和配合。

五、学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教学督导的工作量,制定本单位教学督导的酬金办法,发放本单位教学督导的酬金。

六、学院教学督导分委员会成员任期两年,聘期内受聘者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工作不履行职责者,学院有权作出解聘决定。

七、本条例自2007-2008学年第二学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