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的顺利实施,特设立法学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院教学委员会是学院的教学工作的咨询、评价、督导机构,在院党总支和院行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主任由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委员从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热心教学改革、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学骨干中选任。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根据情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分析和研讨学院教学工作的现状,提出教学改革的思路,讨论教学方面的改革方案;讨论和修改教学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针对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建议。
第七条 定期了解各专业教学情况,组织推动各教学研究中心开展教学研讨活动。
第八条 对教改项目进行推荐,并对教学立项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校级教学示范岗、教学带头人、青年教学拔尖人才等候选人。
第十条 对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教学质量评估、课程评估、精品课程建设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制订并修改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 参与讨论学院师资培养计划和实施中的问题;审查拟引进教学人员的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 审议专业设置及其他调整。
第十五条 研究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列入院教学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同时必须有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法学院
200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