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的顺利实施,特设立法学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院教学委员会是学院的教学工作的咨询、评价、督导机构,在院党总支和院行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主任由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委员从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热心教学改革、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学骨干中选任。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根据情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分析和研讨学院教学工作的现状,提出教学改革的思路,讨论教学方面的改革方案;讨论和修改教学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针对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建议。

第七条  定期了解各专业教学情况,组织推动各教学研究中心开展教学研讨活动。

第八条  对教改项目进行推荐,并对教学立项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校级教学示范岗、教学带头人、青年教学拔尖人才等候选人。

第十条  对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教学质量评估、课程评估、精品课程建设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制订并修改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  参与讨论学院师资培养计划和实施中的问题;审查拟引进教学人员的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  审议专业设置及其他调整。

第十五条  研究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列入院教学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同时必须有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法学院   

200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