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对教学、科学研究重大问题进行评议、咨询,并对某些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术性问题做出决策的组织。

二、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院领导和本院的专家、教授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设主任1人,也可设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在群众推荐基础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推荐名单,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校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备案。其他委员由院务会研究决定。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其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专家、教授的意见,按规定作出决定。

四、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审议本院学科、专业的设置。

2、审议本院教学、科研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

3、审定本院教学、科研课题立项和教学、科研成果的奖励。

4、组织指导院内教学活动、学术交流活动,推动院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

5、对本院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教学、科研学术水平评议。

6、研究落实学校决定和院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五、本规则从2014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