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法学院专业教学实习规范

前言

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律人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还要具备熟练的法律实践能力。专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学习并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环节。通过专业实习,能够使学生近距离接触司法实践,切实了解法律工作,深刻认识法律职业,真正地增强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以及提高法律实践的能力,这些都会为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扎实的基础。

为了使学生清楚地了解专业实习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流程,顺利完成实习任务并真正有所收获,也为了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指导过程中有一个较为标准的依据和参考,更为了使我院本科专业实习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我院多年来本科实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和学院对于本科实践教学的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法学专业教学实习规范,供我院实习学生和指导教师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教学实习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加强专业教学实习工作管理,实现教学实习目的,提高教学实习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教学实习,是法学院本科培养方案中独立专业实践环节的统称,主要包括专业实习、专业见习。

第二章  专业教学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成立教学实习中心,教学实习中心在教学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实习工作,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都属于教学实习中心工作人员。教学委员会作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与监督工作;教学实习中心作为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建设教学实习团队与教学实习资源、落实教学实习任务。学院其他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管理专业教学实习工作职责:(1)制定学院教学实习指导性文件,检查学院实习工作和执行情况;(2)制定实习经费预算执行计划,检查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监督校外实习经费使用情况;(3)检查教学实习工作运行情况,协调解决疑难问题;(4)管理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工作;(5)评估学院实习工作,评价专业教学实习质量,组织专业教学实习研究与经验交流。

第五条 专业教学实习中心工作职责:(1)按培养方案要求组建专业教学实习团队;(2)制定专业教学实习标准;(3)制定教师实习工作考核办法;(4)制定学生实习守则、学生分散实习方案;(5)协调校内外专业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6)检查专业教学实习计划执行情况;(7)监控专业教学实习教学质量,总结专业教学实习工作;为全院实习生联系购买团体意外保险。

第三章  专业教学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实习指导教师是指具体负责教学实习研究、教学实习建设及教学实习运行工作的,经遴选符合标准的法学院专任教师。

第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教学实习中心带领下积极参与教学实习工作,积极参与教学实习研究与教学建设工作。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教学实习中心带领下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服从实习中心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不擅自找人代岗。

第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要认真负责,团结协作,关心学生,教书育人。

第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执行教学实习方案,严格考核学生实习成绩;总结实习工作。

第四章  学生实习纪律

实习学生按照教学实习中心的安排和实习指导教师的要求完成专业教学实践环节的实习,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第十条 未经学院教学实习中心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实习时间和实习单位。

第十一条 实习学生须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作息时间,不得有任何影响和干扰实习单位正常工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 实习期间请事(病)假须凭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作为请假的依据。(1)请假一天以内者,由实习单位批准,但学生须持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签名确认的“批准凭证”于事后到指导教师处备案;(2)请假二天者,经实习单位同意后,经指导教师确认并同意后,持相关“批准凭证”于事后到实习中心主任处备案;(3)请假三至七天者,经实习单位同意后,由院实习中心批准,并由实习中心将相关“批准凭证”留存备查;(4)请假七天以上者,经实习单位同意后,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5)请事(病)假的总天数10日(含10日)以上者,原则上不再继续本次实习。

第十三条 实习学生须严守国家机密,保守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严禁将案件资料私自带离办公场所,丢失案件资料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须遵守各项文明规范,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指导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爱惜实习单位的一切设施、设备,损坏实习单位的设施或设备须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实习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1)擅自翻阅实习单位的各种档案及卷宗材料;(2)泄露实习单位的工作机密、有关案情或者商业秘密; (3)接受案件当事人的馈赠;(4)擅自动用实习单位的办公设施或用品处理个人事务等等。

第五章  专业教学实习岗位、内容与要求

实习单位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等,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实习的岗位、内容和要求。人民检察院实习的工作岗位主要有:侦查监督、公诉、案件管理、执行监督、民行监督等部门。实习指导教师应主动与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确定、分配实习学生到不同的实习部门,确定其实习指导检察官。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实行轮岗,以让学生接触到更多的实习内容与技能。

实习内容:学习人民检察院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了解人民检察院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尤其是所在部门的工作程序;参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审犯罪嫌疑人;参与证据的收集、整理和审查,并参与有关案件的讨论;学习制作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学习案件卷宗的整理与归档工作;旁听2-3件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参与人民检察院实习指导检察官指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实习要求:在人民检察院实习的学生,应结合所学的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刑法学等相关原理,熟练掌握检察工作过程中的立案、侦查、批捕、出庭公诉、执行监督等各个诉讼环节的实际操作技能与办案流程;学会制作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补充侦查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实习的岗位、内容和要求。人民法院实习的工作岗位主要有: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商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等部门。实习指导教师应主动与人民法院政治部(科)或办公室沟通、联系,确定、分配实习学生到具体的实习部门,确定其实习指导法官。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实行轮岗,以让学生接触到更多的实习内容与技能。

实习内容:学习人民法院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了解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的工作程序,尤其是所在业务部门的工作程序;参与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主持的证据交换、质证、整理案件争议的焦点;收集有关资料,参与人民法院对有关案件的讨论;参与人民法院开展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学习制作人民法院相关的法律文书;学习案件卷宗的整理与归档工作;旁听4-6件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或者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参与人民法院实习指导法官指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实习要求:在人民法院实习的学生,应结合所学的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刑法学以及行政法学等相关原理与法律制度,了解掌握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技能和法庭审判的实际操作规程;学会制作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人民法院裁定书、人民法院调解书和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实习的岗位、内容和要求。仲裁委实习的工作岗位主要有:立案科、业务发展科和仲裁庭等部门。实习指导教师应主动与仲裁委办公室沟通、联系,确定、分配实习学生到具体的实习部门,确定其实习业务指导人员。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实行轮岗,以让学生接触到更多的实习内容与技能。

实习内容:熟悉并了解仲裁委的工作环境;了解仲裁委的职权与工作程序;学习仲裁委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了解仲裁委的工作程序,尤其是所在部门的工作程序;协助并参与仲裁委开展的仲裁工作;积极参与仲裁委举办的仲裁宣传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旁听2-3件民商事案件的裁决审理;参与仲裁委实习指导人员指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实习要求:在仲裁委实习的学生,应结合所学的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学、合同法以及民法学等相关原理与法律制度,了解掌握仲裁委仲裁、审理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实际操作规程;学会制作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诉书、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岗位、内容和要求。学生必须将确定的实习律师事务所报告学院,且经学院实习中心批准方可前去实习。实习指导教师应主动与律师事务所沟通、联系,确定实习学生的实习指导律师。

实习内容:熟悉律师业务范围及其执业纪律;熟悉并了解律师工作的社会环境;了解律师的执业与工作程序;学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了解律师办案的程序、规则,接受指导律师及其他律师的指导;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并在指导律师的同意下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协助律师开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参与律师对案件的研究;协助律师撰写案件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协助律师办理案件立案、出庭等工作,并经历有关案件的审理过程;学习案件卷宗的整理与归档工作;协助律师参与非诉业务活动;参与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指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实习要求: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应了解掌握民商事、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诉讼与非诉讼技能,对其他法律服务的一般操作规程也要有一定的了解;学会制作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行政上诉状、申诉状、答辩状、辩护词和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 其他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实习,实习内容和要求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有实习学生均应当根据所在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按上述相关内容和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并做好每个工作日的实习记录(实习日志);离开实习单位前,实习学生应请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填写“实习单位鉴定意见”和实习成绩评定,并加盖实习单位印章。集中实习的学生应在离开实习单位的7日内完成“实习总结”及“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尽快将其提交给带队的实习指导教师;分散实习学生应在离开实习单位的10日内完成“实习总结”及 “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尽快提交给带队的实习指导教师。

第六章  分散实习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分散实习是指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学生持学院统一开具的《学生实习专用介绍信》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的情况,学院只负责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技能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分散实习学生须遵守以下规定:(1)联系的实习单位必须与所学习的专业对口;(2)必须提交家长签字同意分散实习的“承诺函”;(3)实习单位要出具“同意接受函”;(4)实习申请需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报经实习中心批准;(5)联系并服从实习中心安排的指导教师的学业指导;(6)必须向学院提供实习单位的全称、实习单位的电话号码及具体地址等相关的信息,以备实习中心检查、督导;(7)每周至少向指导教师汇报一次实习进度。

第二十四条 分散实习的指导教师对每位实习学生要进行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技能的指导,指导方式可以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QQ聊天等方式进行,请做好指导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实习中心老师和指导教师不定期前往实习学生较为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实习学生的实习动态,强化对实习学生的实习过程管理,以确保实习质量和实习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七章 实习成绩的评定

第二十六条 实习成绩由实习单位兼职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和法学院专业指导教师评定成绩构成。

第二十七条 实习单位兼职指导教师成绩评定的重点是实习学生的综合专业素质、实习学生制作专业文书(作品)能力以及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纪律表现等情况,其考核依据是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法学院专业指导教师成绩评定的重点是实习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实习的态度等情况,其考核依据是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制作的实习日志和实习结束后撰写的实习报告。实习日志应真实、客观和全面。实习报告应主要包括实习过程介绍和业务素质提升两大部分,实习报告字数不得低于4000字。

第二十八条 实习成绩按等级制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 成绩评定根据第二十六条考核内容,分别由实习单位兼职指导教师和法学院专业指导教师按百分制打分,最终由法学院专业指导教师按以下比例折合,得出实习成绩:实习单位兼职指导教师对学生在实习中所表现出的综合专业素质的评价占总成绩的40%;实习单位兼职指导教师对学生制作专业文书(作品)能力的评价占总成绩的20%;法学院专业指导教师对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的评价占总成绩的40%。

第三十条 实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论。(1)实习单位兼职指导教师评定成绩不合格的;(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实习中心有关实习工作安排的;(3)无正当理由缺勤累计时间超过24小时或者迟到、早退的累计次数达10次的;(4)不按规定办理“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5)实习期间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安全事故、严重责任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6)实习时间达不到规定时间要求的;(7)无个人实习日志或不提交个人实习日志的;(8)不提交实习报告或实习报告系抄袭的;(9)有其他应当被评定为“不及格”等级的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须重新实习,费用自理,一般随下一年度进行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成绩由法学院专业指导教师负责登录。成绩单由学院存档一份,另一份加盖学院公章于实习结束后两周内报教务处存档。

第八章 优秀实习生的评选

第三十三条 实习学生均可以参加本年度优秀实习生评选,具体要求包括:(1)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理想、有道德,积极向上;(2)业务素质。尊敬师长,虚心好学,能够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于实习工作中,熟练掌握常用技术操作。实习期间的各项考试、考核均取得良好以上成绩且最终实习成绩达到良好以上;(3)职业道德。职业道德高尚,工作责任心强;热爱集体,团结协作,富有团队精神;弘扬正气,抵制歪风,出色完成实习任务;(4)纪律观念。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和实习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服从领导。

第三十四条 优秀实习生评选由学院教学实习中心组织实施,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次实习结束后两周,由各实习小组通过评议形成拟推荐名单,教学实习中心全体指导教师会议根据《优秀实习生评选办法》进行初评。

第三十五条 优秀实习生的评选比例应控制在本年度全体实习人数的15%以内。同时,将优秀实习生作为推荐就业和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优先考虑条件。

第三十六条 实习中心根据学生实习成绩、实习指导老师的意见、实习指导教师全体会议审核后,由学院对优秀实习生进行表彰,颁发优秀实习生荣誉证书,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优秀实习生有异议者,可以向学院教学实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实习中心应当在两周内予以答复。

第九章  实习成绩复核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实习成绩被认定为“不及格”等级的学生,可在实习成绩公布后十日内向学院教学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十九条 复核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未同时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和相关证据的,学院教学委员会不启动复核程序。

第四十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收到复核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四十一条 学院复核结论为终局结论。复核申请人拒不接受复核结论通知或者复核结论通知无法送达的,学院可在学院办公区域公示墙公告复核结论,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后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如与复核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或系该申请人实习指导老师,应当回避;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复核小组成员存在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以要求其回避。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法学院教学委员会统一做出解释。该规范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