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教师行为规范

为全面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特制订学院教师行为规范如下:

1、认真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自觉依法施教。

3、热爱教育、热爱学校,服从工作需要,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做好与学生的互动交流,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4、耐心细致,甘为人梯,因材施教,严格要求学生。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主动关心并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正确引导学生,通过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6、树立优良教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7、关心集体,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8、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敬业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树立教育创新意识,积极参与教学创新活动。

9、保持教师风范,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作风正派,恪尽职守,严于律己,宽容待人。

10、诚实守信,严谨朴实。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民族的尊严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