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优秀教师观摩课制度

教学观摩是教师互相学习、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为了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课堂教学改革,推广具有先进理念的课堂教学模式,发挥优秀教师、优秀课程的示范引领作用,学院决定将开展课堂教学观摩课活动作为一项基本教学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为确保课堂教学观摩课活动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讲教师的选择

1.课程教学模式有创新,教育改革有特色,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和素质培养的授课教师。

2.在学校教学比赛中获奖的老师。

3.省级、校级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

4.所选教师应当服从教学需要,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态度认真,对学生要求严格,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组织程序及要求

1.教学观摩课以教研中心为单位进行组织,教学观摩课的具体方案(包括主讲教师、时间、地点、教学内容等)由各教研中心自行决定。每个教研中心每学期至少组织两位主讲教师的教学观摩课,每位主讲教师的课时数不少于2课时。

2.各教研中心填写《法学院教学观摩课安排一览表》,在每学期开学第6周前交学院办公室。

3.每一位教学观摩课的主讲教师要准备好所授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和教案等教学文件并接受教研中心主任的检查。

4.各教研中心应组织本教研中心全体教师参加教学观摩课(当时有课教师除外),听课后各教研中心应及时组织召开评课会,对所听课程认真进行评议。听课者与授课者坦诚交流,肯定优点,指出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共同提高,并做好教研中心评课记录。

5.全院业务教师听取教学观摩课课时数不少于4课时,每年新引进的没有教学经历的教师听观摩课课时数不少于8课时。听课教师应认真填写《法学院教学观摩课记录表》,并交所在教研中心存档。

6.提倡教师跨教研中心、跨部门听课,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三、检查与交流

1.教学观摩课的检查主要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学院成立由负责教学工作的院长、教研中心主任或专业带头人组成的教学观摩课领导小组,指导、检查各教研中心开展教学观摩课活动,保证效果。

2.对于课堂效果好的教学观摩课,学院应及时总结、推广,让教学改革成果突出的优秀教师能脱颖而出。

3.每个教研中心需在每学期观摩课结束后,撰写一份“教学观摩课活动总结”(可自拟题目)。总结应包含整个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讲教师的教案、授课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教学改革成果、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字数不少于3000字。在每个学期第19周前交负责教学工作的院长。

四、本制度自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