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实习大纲

一、毕业实习的目的

毕业实习的目的是,接触实际,了解社会,了解我国法律工作的实际情况,学习法律工作人员的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培养运用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二、毕业实习的内容

法学专业实习学生应当比较系统地了解办案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熟悉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辩护、非诉讼代理、合同的起草与审查等基本法律实务环节。基本学会记录、阅卷、调查、取证、写起诉书、辩护词、代理词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三、毕业实习的指导与检查

在实习基地实习的学生接受带队老师和实习单位导师的指导。带队老师主要指导外围性问题和理论性疑难,实习单位导师主要指导专业业务。

分散进行实习的学生主要接受实习单位导师的指导,也接受巡回指导导师的指导。

在实习基地实习的学生的实际情况由带队教师检查。分散进行实习的学生的实习情况由巡回指导老师检查,学院也可能以其他方式进行检查。

四、毕业实习指导老师的职责

1.根据院毕业生实习进度安排,按时送实习学生到达实习基地;与实习单位的主管领导取得联系,落实每个学生的实习岗位,帮助学生解决住宿、吃饭、交通等难题。

2.实习开始前,向实习基地的实习学生作一次总体实习指导,对学生进行工作态度、实习纪律、实习技能等方面的教育。

3.毕业实习期间,应与实习学生同住实习单位,全程指导学生实习;并与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共同了解实习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实习检查。

4.及时记录检查指导情况,并在记录的最后作出该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建议。

5.回学校后,及时向院有关领导书面汇报实习检查指导情况,将检查指导情况记录本交院教务办公室,参与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

五、毕业实习巡回指导老师的职责

1.及时到达学生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学生的指导老师取得联系,了解实习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实习检查。

2.与实习学生见面,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

3.对所检查地区内个别学生的实习单位路途不便或时间限制而不能前往检查的,检查指导老师应当以电话的形式进行检查指导。

4.在检查过程中了解到未向院教务处办公室以电话或写信登记的我院实习学生的实习情况,应当一并进行检查指导。

5.及时将检查指导情况做记录,并在记录的最后作出该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建议。

6.回学校后,向院有关领导书面汇报实习检查指导情况,将检查指导情况记录本交院教务办公室,参与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

六、毕业实习纪律

1.服从学院关于毕业实习的各项安排,未经许可,不得变更实习时间和实习单位;

2.遵守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各项纪律制度,不得旷工、迟到、早退。生病、有重要事情必须向实习单位和法学院双方请假。请假一天者,由实习单位批准,在实习基地实习的同时经指导老师批准,并报院教务办公室备案;请假二天或者二天以上者,经实习单位同意后,在实习基地实习的同时经指导老师同意,报院总支副书记批准,并报院教务办公室备案。请假时间须在以后补回,即相应延长实习时间;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职业道德规范。不准参与赌博、收礼、行贿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丢失卷宗,不得泄露案情和机密;

4.遵守各项文明规范,遵守实习单位的领导、导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向实习单位提出不恰当的待遇要求。

七、毕业实习报告

毕业实习报告主要包括实习情况介绍和业务收获两大部分。

实习情况介绍部分应包括实习日志、主要工作等内容(不少于2000字)。

业务收获部分应结合所办理的具体案件,逐步分析,中华街其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理论知识来解决这些问题(不少于3000字)。

实习报告应该结构严谨、层次清晰、文理通顺、行文规范,一律打印。

八、毕业实习成绩考核

1.毕业实习成绩考核的机构是院毕业实习指导委员会;

2.毕业实习成绩评定的基本依据是:(1)毕业实习鉴定表;(2)毕业实习报告;(3)检查指导老师的评价;(4)到岗、出勤等纪律遵守情况。

3.毕业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地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地总结。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学习态度基本正确,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实习态度端正,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

不及格:有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项者,毕业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1) 不服从院安排或擅自变更实习单位和实习时间者;

(2) 实习开始后2天内无正当事由不到实习单位报到者;

(3)旷工(旷课)时间累计达到3天者或请假时间累计达到10天者(延长实习时间补回请假时间者不计);

(4)参与赌博、收礼、行贿等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者;

(5)泄露案情和机密者;

(6)实习单位及导师的评价为不及格者;

(7)不按时上交实习鉴定表和实习报告者;

(8)实习报告结构混乱、内容空洞、错误明显者;

(9)弄虚作假,欺骗教师和指导委员会者;

(10)院毕业实习指导委员会认为的其它属于成绩不合格的情形

 九、本规则自2006年6月起执行,2014年6月修订。